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发布于:2019-04-29 16:59:39  浏览:


文章导读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要求:
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监测工作。
  
 

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二零一九年四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 VOCs 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VOCs 种类,掌握重点 VOSC 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支撑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及项目
         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 VOCs 组分指标监测工作。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等78个城市,在《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文)基础上,从5月份开始增加非甲烷总烃(NMHC)指标监测。其余25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监测项目,结合2018年臭氧污染情况确定:2018年臭氧超标的54个城市(名单见附1),监测项目为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13种醛酮类 VOCs 组分和非甲烷总烃(NMHC); 2018年臭氧达标的 205 个城市(名单见附2),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有条件的或出现臭氧超标的地方,要开展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13种醛酮类 VOCs 组分指标监测,名称参见附3。
二、监测点位
        每个城市应至少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 高浓度点位、03高浓度点位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
三、监测方式
        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自
动监测,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可比性,自动监测仪器建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一)手工监测
       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时间和频次如下:
表1 手工监测采样时间和频
城市范围 监测时段 采样频次 采样时间 监测项目
盘点地区78个城市 1-12月 1次/6天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非甲烷总烃(NMHC)
 
 
2018年臭氧超标的54个城市
1-12月 1次/6天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非甲烷总烃(NMHC)
 
5-10月
1次/6天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57种非甲烷烃
(PAMS物质)
1次/6天 12:00-15:00 13种醛酮类VOCs
2018年臭氧达标的205个城市 1-12月 1次/6天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非甲烷总烃(NMHC)
           注:重点地区78个城市VOCs组分监测时间和频次按照《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文)执行。
(二)自动检测
         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联网。建议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同时配有NO、NO2、O1、CO和气象等监测仪器设备。
五、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详见附4。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交叉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手工监测部分: 参照《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详见附5)。各有关单位在样品采集及测试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填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所属站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 监测总站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检查采样点位周边情况、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样品存储条件、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质谱调谐报告、质控记录等,交叉检查方案另行制定发布。同时,监测总站将定期通过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检查各单位质控措施实施情况。
        自动监测部分: 相关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流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用可溯源的标准样品进行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溯源性,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连续在线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5%。重大活动保障或重污染时段,设备不得无故停机(自动监测具体质控要求参见附6)。
七、数据报送与传输
        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上传。各省、直辖市于当月10日前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格式见附7)及分析报告,数据单位统一为标准状态下(0℃,1标准大气压)的体积浓度(nmol/mol),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监测总站将定期通报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
八、组织实施
        
各省级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甲醛总烃(NMHC)和 VOCs 组分指标监测工作,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贵本地所有手工及在线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测总站数据联网以及手工及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编写及数据报送工作。2019年4月30日前,请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非甲烷总烃(NMHC)和 VOCs 组分指标监测站点及其信息登记报送表的格式(参见附8),汇总本地区各市监测点位信息,报送监测总站汇总。各省(区、市)于当月10日前完成上月所有手工及在线数据终审,并将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审核后的手工及在线VOCs监测数据结果,数据分析报告和质控报告报送至监测总站数据业
务平台。
        同时上报自动监测点位上月的审核后的 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监测数据结果。自动监测点位开展 NOy、HONO、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也应报送相关监测数据。各省(区、市)每月上报的据分析报告应包含对各类VOCs浓度水平、时问变化、化学组成和O3生成潜势的分析,有能力的地区还可开展03敏感性分析和 VOCs来源解析。质控报告中应包含校准曲线、检出限、连续校准、实验室空白、运输空白、平行
样等质控结果和标气证书等内容。
       监测总站每月25日前,形成上月综合分析报告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来源:VOCs前沿公众号